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2532号 申请人: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金六路交汇处)。 申请人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绿洲16号楼××、××的房产,保全金额4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绿洲16号楼××、××的房产两套,限额45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