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2532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阳芹,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黄伟,男,1969年3月27日,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金六路交汇处)。
申请人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伟名下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绿洲16号楼××、××的房产两套,保全金额4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担保人王晓惠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奥迪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临沂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王晓惠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奥迪牌汽车一辆,限额45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