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4689号
原告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和*******的汽车;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