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禹和节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4民初201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3日,大专文化,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高台县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0年8月20日,住高台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2011年3月17日,学生,住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3日,住高台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2017年1月12日,住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3日,住高台县。 被告:高台县禹和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台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与被告高台县禹和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高台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经审理查明,高台县禹和高效农业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36元,退还253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