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9945号
原告:张掖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冶金建材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9560693XQ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9075636C(2-1)
法定代表人:靳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某,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台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掖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所欠的水泥款174681.5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1059.47元(自2018年12月25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及其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违约金按6.525%/年的利率计收),以上款项合计205741.04元;2.依法判令被告对2021年9月1日起至全部水泥款支付完毕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继续承担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法庭的相关证据,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本案中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作了明确的告知和释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掖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6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  慧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