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10执异3号
申请人: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藕池镇民生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三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人民路西侧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燎原路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江汉南路天问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的原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鄂10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8)鄂10执260号。2023年2月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本院(2018)鄂10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给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同日,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转让向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通知。同时,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涉案全部债权和担保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