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8执复1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4层03号D560室(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57025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白云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37370420。
负责人:***,行长。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A座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7R629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人民医院(***工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曾用名:荆门市第二医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0042070781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行,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金龙泉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3674130G。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1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虎牙关大道西侧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9057241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5700139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复议申请人***、***、***、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宝法院)2023年8月1日作出的(2023)鄂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宝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湖北瑞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市人民医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行、***、***、***、***、***、***、***、***、***、***、荆门市东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宏业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中,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该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宏业公司款项5905706元予以分配,***、***、***、宏业公司不服该执行分配方案,***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东宝法院查明,***、***与宏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鄂0802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冻结宏业公司在湖北荆门城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的建设工程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于2017年7月11日向城建公司送达。2017年9月5日,东宝法院作出(2017)鄂08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确认宏业公司连带清偿***、***借款本金424万元及利息(2016年9月9日之前的利息为641520元,2016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424万元、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018年1月25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8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宏业公司等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宝法院依***、***之申请,于2018年2月7日以(2018)鄂0802执265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东宝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鄂0802执26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城建公司自收到通知书十五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应支付给宏业公司的工程款6489787元。城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1月6日,东宝法院作出(2018)鄂0802执265号之二执行裁定:强制执行宏业公司对城建公司的到期债权6489787元。同日,该院作出(2018)鄂0802执265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城建公司银行存款6489787元。2020年7月16日,该院作出(2018)鄂0802执265号之五号裁定:划拨城建公司银行存款5905706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4日,******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作出(2020)鄂0802财保36号民事裁定:冻结城建公司银行账户6074531.74元。在东宝法院依***、***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划拨城建公司银行存款5905706元后,***作为案外人对该案执行标的和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12月2日,东宝法院作出(2020)鄂08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以该院扣划并未影响***保全存款的冻结,***保全冻结的6074531.74元仍处于冻结状态为由,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对该裁定不服,***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于2021年4月27日撤回起诉。2021年3月29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8民终33号民事判决,确认宏业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074531.74元,城建公司在欠付宏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责任。2021年8月6日,东宝法院以(2021)鄂0802执1098号案件立案执行***与宏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再查明,因在执行被执行人宏业公司系列案件中,已划拨其到期债权5905706元,但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各申请执行人未提出书面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东宝法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1239546元;二、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受偿金额为706707.4元;三、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1580541.6元;四、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50132元;五、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214248元;六、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24800元;七、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27777元;八、债权人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受偿金额为8125.5元;九、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12000元;十、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36000元;十一、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543000元;十二、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361040元;十三、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28000元;十四、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86600元;十五、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91000元;十六、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213000元;十七、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37000元;十八、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8000元;十九、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580123.9元;二十、债权人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耳朵的受偿金额为8499.6元;二十一、债权人***的受偿金额为49565元。
东宝法院认为,***、***、***、宏业公司虽分别对该院(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但观其异议请求系对本案是否适用案款分配程序、分配数额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分配资格等有异议而要求撤销原财产分配方案,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宏业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理由如下:一、***、***称(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不属于公民或其他组织,本案不属于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要求由其独自分配执行款的异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上述法律规定了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同时并存多个债权人时,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的清偿顺序制定分配方案,即清偿顺序方案。本案中,各债权人均未***法院提出申请宏业公司破产的书面申请。在宏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中,东宝法院成功划拨其到期债权5905706元,在其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东宝法院依法作出(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实为清偿顺序方案),认定劳务费属于特种债权需优先支付、对有抵押权或抵押权已实现的债权人不纳入本次执行分配、对其他均为金钱给付内容的且无法定优先权情形的债权按比例分配的清偿顺序,并无不当,因此***、***要求撤销该分配方案,主张由其独自分配执行款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称确认其劳务费(劳动报酬)5520000元应优先支付,而要求重新分配的异议请求。根据***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8民终33号民事判决,确认宏业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074531.74元来看,宏业公司欠付***的6074531.74元的性质属于工程款,并非其所称的劳务费(劳动报酬),该异议请求于法无据。就***认为分配方案中考虑***、***就财产查控处置有贡献而予以在扣除劳务费后余额中多分配20%,多分配的份额过多,且未考虑***对该笔款项所作贡献分配不公的问题。对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分配时,是否能够适当多分,多分配的数额是多少。目前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对首封债权人赋予分配上的优先性,不仅符合大众多劳多得的朴素正义观,也有利于激发债权人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积极性,且司法实践也普遍认可,在案款分配时,可以适当提高首封债权人的案款分配比例,该比例不超过其受偿金额的20%。本案中,考虑到***、***作为首封债权人,对案款查控处置作出一定贡献,在扣除劳务费后的剩余款项中给予其多分配20%的数额,并无不当,而***不属于首封债权人,其要求多分配份额缺乏事实依据,故***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宏业公司认为分配方案未体现公平性,要求重新分配的异议请求。关于分配顺序的问题,目前法律对一般执行程序中,劳务费的受偿顺序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劳务费关系到劳动者生存X的特种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亦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公平原则。因此,在宏业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将劳务费的清偿顺序列为第一顺位,即**、***、***、***等十四人的劳务费(不计利息)从已实现的5905706元款项中优先支付,并无不当。宏业公司称对相同条件的金融机构执行不同的方案,有失公平的问题以及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款项分配不当的问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宏业公司(2018)鄂0802民初1648号案件中,**与宏业公司(2018)鄂0802民初1067号案件中,债权均不存在担保物权。在案款分配时,将其作为普通债权纳入分配并无不当。故宏业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宏业公司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东宝法院作出(2023)鄂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宏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本案所涉执行款项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宏业公司一案中划拨,不是系列案件中划拨。二、(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三、(2023)鄂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认定**、***等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案中无优先债权,***、***是最先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人,应独自享有执行款。四、因东宝法院未按规定及时将执行款交付***、***,才出现本案目前状况,后果不应由***、***承担。请求撤销(2023)鄂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由***、***独自分配债务人宏业公司执行款。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东宝法院扣划的5905706元并非宏业公司的责任财产,应为城建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宏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等人无权参与分配。一、从债权形成原因看,建设工程款是实际施工人***投入劳务、材料等所获得的对价,宏业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施工。没有***的施工,就不会有工程款的存在。二、***与宏业公司的借款发生在案涉工程建设前,其借款也未投入案涉工程。***作为实际施工人,就案涉工程对发包人城建公司、分包人宏业公司享有的应收款债权,相对优先***民间借贷债权,更符合“谁投入谁享有”的基本法理。三、城建公司也自认该5905706元就是应付宏业公司的工程款。该笔款项为法院直接从城建公司扣划,而不是城建公司支付宏业公司后再从宏业公司账上划拨,故案涉工程款具有归属于***的特定性,只能归***享有,而非宏业公司的责任财产,宏业公司另案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请求撤销(2023)鄂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确认执行款5905706元归***所有。
宏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东宝法院(2023)鄂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维持其(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分配方案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损害了宏业公司和其他债权人利益。请求撤销(2023)鄂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并撤销(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关于对**1580541.6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706707.4元、**、***、***、***合计316957元予以分配的部分。
本院认为,东宝法院在审查***、***、***、宏业公司不服该院(2018)鄂0802执26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对该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中,办理案涉执行款分配的合议庭成员参与该案执行异议的审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纠正。对***、***、***、宏业公司的执行异议,应由东宝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3)鄂08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