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京0111执99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16层。
负责人:寇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市房山区312。
法定代表人:田某。
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11民初250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0566250.98元(不包含后续违约金)。本院在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止日2025年10月10日,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山区,轮候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止日2027年11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山区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止日2027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566250.98元(不包含后续违约金),执行费未到位额77966.25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