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1778号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6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3号一区1号楼8层8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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