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终1032号
申请人:***,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也不符合可以先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