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73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8号院2号楼1层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8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