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72财保73号
申请人:重庆京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高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75032U。
法定代表人:林毅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重庆奕樟文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国贸广场B区1单元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4902265A。
法定代表人:周玮,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重庆京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奕樟文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奕萱号”玻璃钢游艇(船舶识别号:CN20146718419)的所有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为申请人重庆京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限额人民币150万元的保证担保。2017年3月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京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奕樟文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奕萱号”玻璃钢游艇(船舶识别号:CN20146718419)的所有权,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重庆京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令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