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3182号 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