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3182号
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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