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2410号 原告:四川某某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四川某某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四川某某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老挝南椰(NamNgiep)2A项目金属结构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及安装采购合同》及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老挝南椰(NamNgiep)2A项目金属结构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及安装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解除;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901264.1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合同款2480443.28元及逾期付款违金46096.61元(暂计算为46096.6元,计算方式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92440.29元(计算方式详见损失计算表);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经招投标,原、被告签订了《老挝南椰(NamNgiep)2A项目金属结构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及安装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在前述合同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老挝南椰(NamNgiep)2A项目金属结构设备设计、制造、运输及安装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为案涉工程老挝南椰(NamNgiep)2A电站工程进行水工金属结构设备设计、制造及安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合同约定了设备金额以及相关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设备工程的金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为履行合同,原告积极组织人员、材料,设计、制造合同所需要的设备,于案涉工程项目地老挝租赁场地,派驻工作人员,依约陆续提供了部分设备并进行安装。2019年12月25日,双方对已供货的设备及已完成的运输、安装工程等进行了结算,双方结算后原告又供应了部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进度款,但其未按约足额支付。随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案涉项目工程停工,又因被告资金出现问题,项目迟迟不见复工,原告多次发函催促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及尽快安排复工,被告均没有明确答复。案涉项目停工至今近4年,期间原材料价格暴涨,原告为履行合同不得不接受供应商的调价,为履行合同、减少损失,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均不予正面回应,且至今仍未足额支付款项。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金额为为人民币9012641.20元(大写:玖佰零壹万贰仟陆佰肆拾壹元贰角)。采购合同还载明双方渝20**年3月在重庆市签订合同,……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载明合同于重庆市签订,且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据以确定管辖地点位于重庆市范围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第三条规定:“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范围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向重庆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由重庆自贸区法院集中管辖。前款所称涉外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劳动、劳务、人事、房地产、侵权、强制清算与破产、环境污染侵权、环境公益、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事案件管辖,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案涉合同涉及机器设备的运输和安装等内容,且运输目的地及安装地点均位于老挝国,系涉外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不存在前述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