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某有限公司与彭某,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3469号 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原告员工。 被告:彭某,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