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有限公司与彭某,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3469号
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原告员工。
被告:彭某,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重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济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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