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178号
原告:海南杰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七公里处新大洲大道19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5M7Y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洞井街道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319549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13号金棕榈园林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8250413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杰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湖南建科园林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海南杰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海南杰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杰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