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291民初1932号
原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9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系公司员工),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正定县,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唐山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小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道路修复款218050元;2.判令被告以2180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具有工程建设资质的公司,其施工所用大型装卸车和特种车在××村内道路占压损坏。2022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道路压损修复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道路修复款21805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被告签订协议后一直积极与原告进行对接,由于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和行政事业收据等问题,导致款项一直未付。合同未明确付款期限,原告提出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6月21日起算,不合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20日,原告某某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某某公司下属7标项目经理部签订《道路压损修复协议》,约定乙方承建的京唐铁路7标工程,由于施工车辆需经老庄子镇部分村道。上述道路是镇与村民组集资修建,目前已因乙方工程车辆的占压出现损坏。经小城子村与项目部友好协商,乙方委托甲方施工结束后对此段村道进行修复;道路位置小城子管辖境内;付款标准按50元每平方米计算,共计4361平方米,修复金额21805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给付甲方道路修复款218050元;道路修复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向乙方开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乙方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甲方道路修复款。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约定款项,原告起诉形成本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道路压损修复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道路修复款218,050元,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22年6月2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经查,《道路压损修复协议》确未明确约定修复款具体给付时间,考虑被告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付款存在审批流程等事项,对原告要求从协议签订次日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因原告未为其开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故未付款,但协议约定为被告先付款,原告再开收据。故其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自2022年6月签订协议至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于理不通,本院充分考虑被告付款流程及期限,酌定被告应自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款项,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小城子村村民委员会道路修复款21805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小城子村村民委员会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2453元,由被告某某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