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祥微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2民初6505号 原告:陕西祥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白桦林间二十一号楼一单元1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姚台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祥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受理。诉讼期间,陕西祥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陕西祥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祥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陕西祥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