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2民初5881号
原告:***,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姚台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纪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睿
书 记 员 熊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