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民初1685号 申请保全人(原告):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姚台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