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民初1685号之一 原告: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姚台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4元,减半收取计9042元,由江苏速连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