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11民初572号
原告: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小岭村***(天园建材公司院内)。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姚台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瑞鑫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艳
书记员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