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诚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91民初650号之一
原告:山东诚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充州区颜店镇颜店工业新城兴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MT96U9N。
法定代表人:贾存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姚台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8130001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诚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诚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诚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