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康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南康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南通顺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6300号
原告:上海南康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梧路366、368号。
法定代表人:屠学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代勇,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顺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晏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
被告:上海莫凡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W-29。
法定代表人:刘高华。
原告上海南康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顺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莫凡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南康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康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胡 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戴凌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