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康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南康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119号
申请人:上海南康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屠学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上海南康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73,160.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航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73,160.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丽鹏
书 记 员  沈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