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42800号
原告:某某集团1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2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原告某某集团1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2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某某集团1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集团1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集团1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集团1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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