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948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营子河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QBANF2U。
法定代表人:胡文娟。
被告:山东旭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北侧(****001幢011**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6612640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旭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安 静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