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与夏津县苏留庄镇文远木材加工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4民初3661号 原告: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霞光路南中亚钢铁对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夏津县苏留庄镇文远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德州市苏留庄镇苏留庄村。 被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 原告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津县苏留庄镇文远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及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原告山东东阿四方建安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