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5民初1758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龙口胶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东莱一分店,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西大街65号。
负责人:***。
被告:龙口胶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新嘉街***首府一期7号商业-1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龙口胶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东莱一分店、龙口胶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