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龙口胶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东莱一分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5民初1758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龙口胶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东莱一分店,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西大街65号。 负责人:***。 被告:龙口胶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新嘉街***首府一期7号商业-1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龙口胶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东莱一分店、龙口胶东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