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执异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3578899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东***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S329与S324交叉口西3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BY5AL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第三人:**,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牌公司)与山东东***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牌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公司企业注销信息、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股东情况等有关证据。
申请人福牌公司称,福牌公司与***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鲁17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后***公司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终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书己生效,***公司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并于2020年7月21日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作为原公司股东书面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申请人请求变更***、**为福牌公司与***公司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福牌公司与***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鲁17民初44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一、被告山东东***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19074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山东东***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三、驳回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27日,山东高院作出(2020)**终55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2020)**终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福牌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福牌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另查明,***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70%、30%,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注销。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解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为能否变更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司不服本院(2019)鲁17民初445号民事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经山东高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第三人***、**亦即***公司的投资人,在明知欠付本案申请人福牌公司8万元经济损失,且未赔偿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公司,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据此,申请人福牌公司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综上,申请人福牌公司变更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