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91民初2878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庞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5元,减半收取计270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