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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龙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28民初72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5元,保全费736,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