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902民初6619号
原告:德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某医院,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第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某医院、第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德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