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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民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9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审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16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