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4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305586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7686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渝0104民初7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门放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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