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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德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1民初3298号 原告:沈阳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德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沈阳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某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樊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