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经开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11民初18867号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305586U,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大学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宁经开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FDL389L,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嘉诚路与呈祥大道交叉口(圣祥小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经开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