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民终2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津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南环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津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期内交纳上诉费,经原审法院依法书面通知,上诉人仍未在指定的七日内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