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德州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018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街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州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城里十字街北210米路西沿街门市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市中办事处城关东街999号9排9号-12。 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鲁1402民初30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州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资金150,000元。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德州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资金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