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16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6670****3,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EL***-6,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中国银行2559722678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002.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