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66*****3,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EL***-6,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