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通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德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2259号 原告: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6670658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开元大街以***路以南水岸花园1#楼沿街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5777855190。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69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原告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确定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的交费通知书后,未交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