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2541号
申请人: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街9号。
法定代表人:苏爱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兴业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陆志锋。
被申请人: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观源小区32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赵书刚。
原告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申请人德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瑞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