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5219号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660031355J。
法定代表人:秦立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胜,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3665692D。
法定代表人:边兴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公司)与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胜、被告科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科瑞公司支付天水公司合同货款3800000元,违约资金占用利息421167元(2019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28个月,3800000元x年利率4.75%÷12个月x28个月=421167元),合计4221167元;2.请求法院判决科瑞公司支付天水公司以3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从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科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天水公司、科瑞公司于2019年1月8日签订了一份高低压配电柜《采购合同》,价格为3800000元。天水公司如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多次催要货款,科瑞公司推脱至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由于科瑞公司违约占用天水公司资金,给天水公司造成周转资金直接经济损失,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年4.75%计算为3800000元x4.75%÷12个月x28个月=421167元。科瑞公司长期占用天水公司资金,不履行给付货币义务。为此,天水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科瑞公司辩称,科瑞公司对天水公司诉求的货款3800000元没有异议,对违约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及年利率有异议,科瑞公司认为计算时间应从2019年11月14日起算,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3.85%计算,事后利息也应按照上述的计算标准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水公司(出卖人)、科瑞公司(买受人)于2019年1月8日签订采购合同,由科瑞公司向天水公司采购高压开关柜18台、低压配电柜54台,价款为3800000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完成后立即生效,买受人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供应链业务平台预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3800000元,中国建设供应链业务平台所支付货款到期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天水公司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29日分别向科瑞公司指定地点发货,科瑞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日和2019年9月2日收到货物后签收。科瑞公司至今未支付涉案货款。
本院认为,根据天水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分项报价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天水公司与科瑞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科瑞公司认可欠付货款的数额,故天水公司要求科瑞公司支付货款38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中国建设供应链业务平台所支付货款到期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科瑞公司前期是否依约定通过该平台预付合同价款,不影响对该支付货款到期时间的认定,也未对天水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损失,故违约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以2019件11月14日为宜,本院支持以3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8日为348465.28元,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货款3800000元、违约金348465.28元并支付以3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85元,由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负担349元,由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99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美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倩霞
书 记 员 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