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执3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84528.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0年11月5日、2020年12月8日、2021年1月4日、2020年2月23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卷、网络银行、不动产、民政、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15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昌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2月15日前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工商档案反馈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名称: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实缴出资额1000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比例100%; 5.2020年12月15日前往乌鲁木齐市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C座对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查找; 6.本院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本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李国华
书  记  员   杨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