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4260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光街200号公元南湖天镜B2栋3**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乌伊路园艺场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8.38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绍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