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4260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光街200号公元南湖天镜B2栋3**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玛纳斯乌伊路园艺场路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8.38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绍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