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2民初1368号
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福建某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