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704执异167号
异议人(案外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响河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虞河花园响河子小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茂华紫苑公馆小区1号楼1**2001室。
被申请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花光西路2-95号、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街以南、文化路以西***庭濠景苑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响河子居民委员会对本院依据的(2023)鲁070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5089号虞河花园4号商住楼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1-1001、1-1101、3-302、3-402、3-502、3-602、3-702、3-802、3-902、3-1002、3-1102房产18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响河子居民委员会诉称: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坊子区凤凰街5089号虞河花园4号商住楼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1-1001、1-1101、3-302、3-402、3-502、3-602、3-702、3-802、3-902、3-1002、3-1102房产18处。事实与理由:**与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0日查封了异议人村委建设的上述安置房,且该房屋已按拆迁补偿协议分配到村民中。根据相关的规定,该安置房不应查封,应予解封,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鲁070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依据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5089号虞河花园4号商住楼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1-1001、1-1101、3-302、3-402、3-502、3-602、3-702、3-802、3-902、3-1002、3-1102房产18处,证号:鲁(2020)潍坊市坊子区不动产权第006021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案号为(2023)鲁0704民初2954号。
另查明,异议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响河子居民委员会为证明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1、响河子安置房情况说明18份、选房确认登记单18份、响河子居民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8份,证明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5089号虞河花园4号商住楼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1-1001、1-1101、3-302、3-402、3-502、3-602、3-702、3-802、3-902、3-1002、3-1102房产18处为村民安置房,已交付村民使用。
2、响河子片区城中村改造合作开发协议一份,证明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潍坊家元置业有限公司及响河子居委会就位于虞河两侧,***以北,风华街以南,泰和路两侧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合作开发事宜。潍坊家元置业有限公司按政府审批通过的规划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村民安置房建筑面积118258㎡,生活保障房建筑面积37885㎡,其中,响河子居委会安置房建筑面积为84828㎡。居民安置用房住宅建设标准一份。
本院认为,异议人作为拆迁安置方,对本居委会按照城中村改造合作开发协议,取得的安置房主张权利,请求排除执行的,必须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物权利。异议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响河子居民委员会与潍坊家元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签订《响河子片区城中村改造合作开发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在该片区开发改造中,取得村民安置房和生活保障房。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响河子居民委员会提供的十八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房确认登记单,充分说明异议人主张的案涉房屋是《响河子片区城中村改造合作开发协议》中确认的城中村改造中的安置性住房,且上述房屋已由异议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凤凰街道办事处响河子居民委员会分配到原本村村民。异议人的主张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对被申请人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5089号虞河花园4号商住楼1-301、1-401、1-501、1-601、1-701、1-801、1-901、1-1001、1-1101、3-302、3-402、3-502、3-602、3-702、3-802、3-902、3-1002、3-1102房产18处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