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xxxx。
被申请人: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家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街以南、文化路以西***庭濠景苑9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