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异12号

异议人(案外人):**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8008586。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

委托代理人:滕蕾,女,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云天科技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中二路软件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3371X。

法定代表人:游忠惠。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海云天投资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环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D3610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37905。

法定代表人:游忠惠。

被执行人: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盘溪试验场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6629519994。

法定代表人:杨军。

被执行人:游忠惠,女,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刘彦,男,汉族,1960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富信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805360。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山。

在本院执行(2019)粤0303执21741号执行案中,异议人对该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海云天科技公司名下除位于龙岗区大鹏镇海云天产业园宿舍和生产用房【不动产权证号均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44147号】的房产之外的财产。事实与理由:(2019)粤0303执21741号执行案中,贵院所冻结、拟划扣的海云天科技名下的银行存款为异议人所有,非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不应予以执行。海云天科技系异议人的全资子公司,除名下位于龙岗区大鹏的宗地编号为G16516-0143、面积为12,00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等土地附着物(简称“大鹏地产”)外,其全部资产属于上市公司所有,其权益归属于全部上市公司股东,且其全部资产根据上市公司准则全部并表列入上市公司资产(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资产包含海云天科技的资产及负债),因此海云天科技名下资产非独立于上市公司之外的资产,其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异议人系公知的事实。海云天科技名下位于龙岗区大鹏镇海云天产业园宿舍和生产用房(不动产权证号均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44147号)属于上述大鹏地产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海云天投资,海云天科技名下其他资产属于异议人的财产,因与申请执行人***案件无关,不应作为被执行财产。综上,贵院错误查扣、冻结属于异议人的财产,我司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海云天科技的名下财产,以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查明:

一、***与海云天科技公司、海云天投资公司、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游忠惠、刘彦、**、深圳市天富信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粤0303民初199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各方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5月23日,被告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被告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迳付本案案件受理费58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应于2019年10年31日以前支付76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以前全额清偿余下全部债务。三、如被告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前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则利息应按照实际还款之日核算。被告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应按照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的顺序进行抵扣。四、被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游忠惠、刘彦、**、深圳市天富信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仟;五、如各被告未按上述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按期足额偿还各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各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案件受理费116600元,减半收取583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各被告负担;各被告应按照前述约定迳付原告。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0303执2174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0303执21741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海云天科技公司、海云天投资公司、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游忠惠、刘彦、**、深圳市天富信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以人民币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2019年11月12日,本院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海云天科技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

二、海云天科技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23日,股东为湖南**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本案异议人**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该司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异议人主张,海云天科技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除位于龙岗区大鹏的宗地编号为G16516-0143、面积为1200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等土地附着物(简称“大鹏地产”)外,其全部资产属于上市公司所有,其权益归属于全部上市公司股东。海云天科技公司名下资产非独立于上市公司之外的资产,其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异议人系公知的事实。海云天科技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区大鹏镇海云天产业园宿舍和生产用房属于上述大鹏地产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海云天投资公司,海云天科技公司名下其他资产属于异议人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案件无关,不应作为被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三)银行存款及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本院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海云天科技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该存款在银行的账户名称为“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该存款的实际权利人。此外,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海云天科技公司名下除位于龙岗区大鹏镇海云天产业园宿舍和生产用房【不动产权证号均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44147号】之外的全部资产,实际属于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海云天科技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区大鹏镇海云天产业园宿舍和生产用房【不动产权证号均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44147号】的所有权归属于海云天投资公司,海云天科技公司名下其他资产属于异议人的财产。因此,本院执行海云天科技公司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吴 坚

审判员 王冬梅

审判员 王晓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露露